办事条件
凡2015年7月1日(含)之后(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在本市市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子女的户籍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购房合同(注明合同登记号)或《房屋登记结果查询证明》。 其他情形: 申请人主动提出以下需求的,还需提供: 1、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2、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
办理流程
派出所办理
办理时限
材料通过审核并寄、送到派出所后,省内迁入的当场办结,省外迁入的当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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