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2 09:4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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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
第四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目前西安实行的买房政策为:
一、持续实行限购政策
限购政策实行期间,限购区域内最多可买两套房,包括商品房及二手房。
1、西安限购区域
未央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临潼区、长安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西新城高桥街道、马王街道。
2、西安不限购区域
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泾河新城、空港新城、沣西新城钓台街道、大王街道,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航空基地
二、西安哪些人能买房
1、西安市户籍
西安户籍家庭遵循限购政策买房
2、非西安户籍家庭
2022年5月28日后,非西安户籍家庭持有西安市《居住证》,且在购房之日前2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即可买房。
注意:为确保政策顺利衔接已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社保或个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也可买房。
3、市外户籍新落户西安家庭
首套房:须在购房前落户满1年
二套房:须落户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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