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讯

西安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发布时间:2023-02-16 17:0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西安沣西公租房申请,西安西咸新区公租房,西安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内容简介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新城面向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区内就业人员以及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统一保障、统一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纳入新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由企业(机构)建设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按照“统筹房源、梯度保障、租补分离、市场定价”的原则。符合廉租房、公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根据西安市及西咸新区的有关政策享受房租补贴。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租赁,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五条新城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及监督检查工作。新城管委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陕西沣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维护和入住服务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

第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一)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镇新就业职工;

(三)城镇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经新城管委会批准引进的特殊人才;

(五)区内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是指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或财税关系(如有)在沣西新城的单位。

第七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分为用工单位申请或就业人员个人申请(家庭申请)。

(一)用工单位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员工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个人);

(二)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个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和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扶养人为共同申请人;

(三)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个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新城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四)个人申请合租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者(申请个人)为申请人,其他申请人(申请个人)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须为同性且达成合租协议。

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个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沣西新城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住房困难的人员。

(一)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备有本地城镇户籍,并在本地工作或常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地城镇户籍,但随申请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或者居住自有型住房面积不足人均17平方米;

(二)城镇新就业职工:

1.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录用、办理正式手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2.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申请所在地居住证;

3.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或者居住自有型住房面积不足人均17平方米;

(三)城镇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持有机关出具的在本辖区居住的相关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或者居住自有型住房面积不足人均17平方米;

3.已与申请辖区用人单位或个体经营组织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

保障性住房准入收入标准参照西安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调整。

第九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卡)或居住证;共同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婚姻证明;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个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证明;

(五)单位申请人除提供共同申请人基本信息外,还需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三章分配管理

第十条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价格、申请时间段、交付期限等相关信息在新城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配租: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审查

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公示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在新城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四)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五)配租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宜向单位申请人或合租申请人分配;单元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宜向个人(家庭)申请人分配。

(六)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从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为制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到期,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第十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由新城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综合考虑房屋的区位、环境、设施配置等因素,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暖、电梯、通讯、网络、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七条单位承租人因内部人员变动申请变更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换租。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

(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负责沣西新城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工作。

(一)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档案,档案应详细记载住房使用情况,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分配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二)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西咸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如遇国家、省、市、西咸新区有关规定调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沣西管发〔20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