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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1 21:40: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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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西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一、调整范围和对象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

西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92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678.5元的,增加到3678.5元。

5至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3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973元的,增加到2973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687.5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57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315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51元。

具体通知可点此查看:西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