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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委托管理制度》全文

发布时间:2023-10-06 22:16:1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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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西安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委托管理制度》为加强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进

《西安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委托管理制度》

为加强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管理。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均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委托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第二条 受委托管理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受委托企业)应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资质条件》关于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经营管理、车辆、人员及设施设备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积极参与配合行业管理,支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坚持规范、法治、诚信的企业管理理念,认真组织参加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的年度服务质量考核。

第三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年度考核结果符合要求的受委托企业下发《西安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管理服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授予委托管理权限。

第四条 受委托企业应按照《委托书》所授予的权限,在规定时间内与委托的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条款;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应使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制订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 受委托企业要按照《委托书》和《管理服务协议》的内容,对委托管理的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履行管理职责,并按照《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第六条 委托管理期间,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的委托要求,服从受委托企业的管理,积极参加行业和受委托企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期交纳税费和服务费,并做好投诉和违规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委托管理期间,个体工商户不按期交纳税费、服务费或不履行《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受委托企业可按照《管理服务协议》有关条款处理或提请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 委托管理期间,受委托企业应严格按照《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标准收取服务费,不得随意上涨;受委托企业负责代收各项税费,除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外,不得向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委托管理期间,受委托企业因违反行业规定、不履行委托管理职责、未按要求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或侵犯个体工商户权益、给个体工商户造成损害的,个体工商户有权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投诉;情节严重的,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收回相应车辆委托管理权,直至收回企业委托管理资格。

第十条 委托管理期间,因受委托企业责任导致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申请或缴纳下一年度有偿使用费逾期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将对逾期车辆另行委托。

第十一条 委托管理期间,个体工商户不服从管理的,受委托企业有权依据《管理服务协议》和企业管理制度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委托书》委托期限为一年,委托期满后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按照《委托书》和《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要求对受委托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符合要求者,颁发下一年度《委托书》;考核结果不符合要求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收回企业委托管理资格。

西安出租汽车管理处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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