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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居民养老保险最新政策(持续更新)

发布时间:2023-08-30 07:2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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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参保对象凡具有西安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待遇计算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

【一】参保对象

凡具有西安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待遇计算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7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三】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符合什么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截止西安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当日,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其他参保条件的人员,个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截止西安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当日,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从年满60周岁或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截止西安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当日,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不少于15年,从年满60周岁或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四】关系转移

参加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