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4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通知》明确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政策依据、对象及标准、身份认定、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缴费确认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内容。
一是政策依据。主要依据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文件相关要求及我省医疗救助定额资助标准等政策文件。
二是参保缴费对象。原则上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省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均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
三是参保缴费标准。结合国家要求和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确定我省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
《通知》明确了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享受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实行定额资助;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实行定额资助;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对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规定进行补助。
四是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原则上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9月至12月20日(具体时间以各统筹区发布时间为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
集中缴费期缴费,待遇享受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起至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参保缴费。《通知》明确,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为新生儿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后的次月至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出生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监护人根据医保待遇享受时间,在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可选择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也可选择缴纳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费,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缴费流程。《通知》强调一般参保缴费人员缴费时注意确认个人信息和参保地。新增参保缴费人员注意缴费流程,新增参保人员须持本人户籍地有效证明或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在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部门进行登记同时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渠道完成缴费。
同时,相较往年,参保政策有了以下变化↓↓↓
一是参保缴费标准提高。根据文件要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均比去年上涨30元。
二是提高困难人员参保资助标准。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各级财政补助之和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的50%,巩固提升定额资助标准,进一步兜牢民生健康底线。
三是延长参保资助人员身份认定时间。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身份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确保自然年度内动态新增人员应资尽资,应保尽保。
四是完善大学生参保缴费政策。结合国家医保局、教育部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参保工作,未参保大学生足额参保缴费后,次月享受医保待遇;省级文件印发后,各统筹区可同步实施大学生参保缴费工作;教育部门及各高校共同参与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宣传等工作,确保我省大学生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全力提升大学生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保障水平。
五是设置参保缴费补缴期。集中缴费期为9月至12月20日(具体时间以各统筹区发布时间为准),待遇期为全年。补缴期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待遇期为缴费后次月起,支持全民参保,提升共济保障能力。